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厅等六部门制定的《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各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十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第十一条 要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做好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学院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由学院合理评议确定,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十三条 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需根据学生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自行认定,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系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学校认定。各系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各系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系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学生处负责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院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废止。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按照《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本学年全面发展测评为本班前30%的学生,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方案,报教育厅。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将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八条 学院学生处根据教育厅分配的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
(二)学生本人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申请,须提供材料如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获奖证书、本人成绩单、本班全面发展测评成绩单及无违法乱纪证明等材料;
(三)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构成的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二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系部评审机构,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名单在本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院级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获奖名单;
(五)院级评审委员会对初审获奖名单在全院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广大师生有权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给予监督,如果发现奖学金用于奢侈消费或发放后有违纪行为,可随时向学生处反映。对于情况属实者,学院将取消该生评奖评优资格,并有权追回所发放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院学字〔2018〕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
本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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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9〕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2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3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资助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七条 省财政厅将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八条 我院学生处根据教育厅分配名额分配至各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
(二)学生本人于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助学金个人申请,须提供材料如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无违法乱纪证明等材料;
(三)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由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构成的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二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系部评审机构,提出本系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将名单在本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院级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建议名单;
(五)院级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建议名单在全院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上报河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发放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学生分配和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与资助贫困学生相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院学字〔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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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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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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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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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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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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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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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学院 系 班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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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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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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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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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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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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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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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冀教贷[2007]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开展,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级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负责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作为成员。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系成立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贷款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金额
第三条 贷款对象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四条 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同年级同专业全面发展测评百分比前30%;
7.由学院两名老师作为见证人对其提供身份认证;
8.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贷款金额
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原则上每年九月办理贷款一次。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贷款学生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河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4.学生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5.家庭户口薄复印件。
6.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7.两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助学贷款审核
1.各系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辅导员签名,各系盖章),初审结束后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2.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审核,审核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审核无误后于10月25日前报河北省学贷中心进行审批。
3.河北省学贷中心审核汇总,签署意见后报经办银行。
4.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第九条 助学贷款发放
1.经办银行将贷款拨付给河北省学贷中心;
2.河北省学贷中心将资金拨付给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的资金帐户;
3.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资金到账后,依据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组织贷款发放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生活费拨付给借款学生的帐户(或银行卡),并出具发放清单及汇总表。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条 贷款期限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的规定,借款学生毕业后有5年的还本宽限期,贷款期限按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1.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的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含1日)开始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2.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借款学生仍隶属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各系及时报给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立即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同意后,由河北省学贷中心报经办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4.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经办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的相关工作,并按变更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1.借款学生在离校前,学院、系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确认手续。学生在离校前,各系应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亚博im的联系方式,并提交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2.学院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3.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出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4.学院和各系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经办银行定期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告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第八章 违约学生处理
第十五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十六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办银行、河北省学贷中心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录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后,不再恢复:
1.违法犯罪受到国家机关追究者;
2.违反学院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3.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不合格课程达4学分者;
4.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5.利用国家助学贷款买高档消费品者。
第十章 国家助学贷款校内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责任
1.全面负责管理全院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2.对各系学生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3.对各系提交的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进行复审;
4.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复审的贷款学生申请报送经办银行;协助经办银行的贷款的发放;
5.如期向省教育厅报送全院季度、年度贷款情况、贴息申请和总结报告;
6.对违约和违纪的贷款学生及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
1.要积极配合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2.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
3.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5.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借款学生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6.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7.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亚博im的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8.协助做好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核实工作。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准确数额送交经办银行,并配合经办银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院账户(对于欠学杂费的借款学生)或学生账户;
2.负责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责任
1.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保证申请贷款证明及有关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2.严格按照学院、系的要求参加诚信教育活动;
3.贷款后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主动接受各系、学院、银行的监督;
4.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和有关协议,保证直接向银行按时还本付息;
5.承担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高校实践育人中的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冀教财〔2019〕52号)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酬金,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之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职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勤工助学中心工作职责
第七条 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为640元/月,不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工作时长不足40小时的,按临时岗酬金原则计算薪酬。
第十六条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6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酬金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勤工助学中心提出调整方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的工作程序: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是由设岗单位提前10天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设置申请;设岗单位填写《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勤工助学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二)勤工助学中心将审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在校内公布。学生根据个人意愿到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报名。用人单位自行聘用学生,并对所聘用学生进行面试。勤工助学中心可向设岗单位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应聘学生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用工单位确定人选后,将学生向用人单位提交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转报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备案;
(四)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安排学生上岗并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指导管理和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负责勤工助学教师根据考核情况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统计表》,报送学生处。经学生处核定并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由计财处向学生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的权利:
(一)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二)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勤工助学酬金;
(三)获得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以外的工作要求和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向勤工助学中心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六)向勤工助学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三)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岗位中需要完成的各项任务;
(四)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信息;
(五) 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建议,可与学生协商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
(三)对学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职责的制定;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四)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五)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酬金;
(六) 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
第九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院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任何悔改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通报单位负责人;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院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院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院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院学字[2019]2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