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注册是指: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一种认可。
注册是学生在籍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两种。
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在籍学生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其他教育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务处、计财处、学生处的负责人组成,是院长领导下的学生注册管理决策机构,负责有关学生注册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
第四条 学生处是全面负责在校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学院学生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生的入学报到时间在录取通知书上予以注明,在校学生各学期的注册时间为学院开学后两周内。
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在各系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事由在规定注册时间之外的注册手续,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
第七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八条 已经拥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保留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籍,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在休学期间;
(二)应征入伍的,在保留学籍期间;
(三)经批准出国留学的,在保留学籍期间。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院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注册。
(一)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
(二)不再拥有学籍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退伍学生,可以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如后期经相关部门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学生需在被告知一周内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取消注册。
第十一条 符合学院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由学生注册部门在学生证上加盖学生注册章,获得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不符合学院注册管理规定或未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籍,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没有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所选课程无效,不得参评奖助学金,不得评奖评优。
第四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学生向学院计财处缴纳学费或结清其他应缴费用之后,方可办理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手续。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前一周,按学院规定标准将应缴学费及相关费用足额缴纳。计财处在每学年学院规定注册截至时间后,向学生处提供欠费学生名单,作为不予注册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处、各系在受理学生注册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准予注册;不符合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注册不以缴费为准,参照第一学期注册程序执行。
第五章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
第十六条 凡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可以在正常注册时间结束前向学院相关部门申请暂缓注册。
第十七条 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在校学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请假。已经请假并获批准的学生,可以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到所在系销假、注册。没有请假,超过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仍没有注册;或者已经请假,超出批准的请假期限仍没有注册的学生,须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在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之时,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期间所缺课程以旷课论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申请暂缓注册,并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且实际贷款额度足以冲抵应缴费用的,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可以申请注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准,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不能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应补足剩余部分,按期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足额缴纳应缴费用的学生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当首先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各系初审后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学院在批准学生暂缓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明确学生的允许延期注册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先行跟班旁听,待注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第六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该学期所选、所修课程无效,不得参加课程考评和考试,成绩不予认定。
第二十四条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4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其行为视为自行放弃学籍,学院对其作退学处理。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规定的注册时间以校历(或录取通知书)为准;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注册管理产生的问题,由学生处负责受理解决,重大问题经学生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研究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注册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