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亚博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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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20 作者: 点击:

学生奖励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项目、比例及方式

第一条 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奖学金两部分。

第二条 荣誉称号包括: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毕业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毕业生人数的15%,当选学生颁发“优秀毕业生”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

(二)三好学生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10%,当选学生颁发“三好学生”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

(三)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5%,当选学生颁发“优秀学生干部”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

第三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社会资助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当选学生颁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5000元,具体名额以上级文件通知为准。

(二)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1%,获奖学生颁发“一等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

2.二等奖学金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3%,获奖学生颁发“二等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每生每学年500元。

3.三等奖学金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人数的6%,获奖学生颁发“三等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每生每学年300元。

(三)单项奖学金

1.精神文明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300-800元。

2.知识、技能竞赛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200-1200元。

3.英语优胜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100元。

4.科技创新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300-800元。

5.文艺优胜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200-1200元。

6.体育优胜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100-1200元。

7.通讯报道奖:名额不限,获奖学生颁发“单项奖学金”亚博全站客户端的荣誉证书,奖金300-800元。

(四)社会资助奖学金

学院根据资助人意愿确定奖励名额和奖励方式,按照学院或系部通知执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各奖项参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素质。

(六)我院正式在籍学生,并按照学院规定按期正常注册。

第五条 参评学生还需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详见《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和《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二)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详见《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实施细则》

(三)社会资助奖学金

学院根据资助人意愿确定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按照学院或系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生奖励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和指导,由各系具体组织实施。

各系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组成,指导系内学生奖励工作,组长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

各班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其他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班的评奖评优工作。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评议小组的监督、审核和调整。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处发布评选通知,各系组织实施。

(二)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自愿申报,各班评议小组根据评奖评优条件推选出候选人,按照推选比例要求,提出本班初选名单,在班级公示两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

(三)各系评审小组审核,进行初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余奖项在系内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汇总、审查、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学院公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系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余奖项在系内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公布最终结果。

第八条 广大师生对评奖评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系内提出意见,涉及系应在公示期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生处审核公示期内提出意见,学生处综合审查后做出答复。

第九条 对各项评奖评优,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按照《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对已取得评优资格的学生,证书、奖学金下发之前违纪违法的,扣发证书、奖学金;证书、奖学金下发之后违纪违法的,学院有权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学金。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8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办法》《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实施细则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评选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 参评学生应首先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身体素质。

(六)我院正式在籍,并按照学院规定按期正常注册学生。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毕业实习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获得实习单位表扬。

(二)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

(三)三个学年全面发展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30%。

(四)无违纪行为。

(五)曾获得院级及以上创业表彰者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为教育厅、团省委等教育主管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行业协会、企业等颁发荣誉无效)者,除满足其他各项条件外,全面发展测评排名可放宽至专业前50%。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有较强的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全面发展测评成绩排名占本班前30%。

(二)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成效突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四)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行为。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无违纪行为,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学生干部包含:团干部、学生会骨干、班干部、社团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恒志连主要负责人。

(三)积极组织集体活动,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突出,切实起到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

(四)全面发展测评成绩排名占专业前30%,无不及格科目。

(五)学生干部任职不少于一学期。

第六条 学生全面发展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全面发展测评成绩、名次要求

1.一等奖学金:全面发展测评成绩排名占专业前3%

2.二等奖学金:全面发展测评成绩排名占专业前5%

3.三等奖学金:全面发展测评成绩排名占专业前8%

(二)课程成绩、名次要求

1.一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名专业前5%

2.二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名专业前10%

3.三等奖学金:无不及格科目,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名专业前15%

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a成绩×课程a学分 课程b成绩×课程b学分 /(课程a学分 课程b学分

(三)各系可根据每年分配的名额,在满足以上各项评选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学生德、智、体、美、劳各项发展情况,再细化本系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精神文明奖:道德品质高尚,能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勇于保护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受到全国、省、市表彰或新闻报道,个人分别奖励800、500、300元。

(二)知识、技能竞赛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知识、技能竞赛上获得优异成绩,依据比赛级别、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一等奖

1200

800

750

500

二等奖

900

600

450

300

三等奖

600

400

300

200

(三)英语优胜奖: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并获学院前五名者,颁发奖金100元;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者,颁发奖金100元。

(四)科技创新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科技发明在全国范围内应用的,每项奖励800元;获得省级发明专利或者省内应用的,每项奖励500元;获得市级发明专利者或在某单位得到应用的,每项奖励300元。

(五)文艺优胜奖:在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视比赛的级别、规模、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获奖级别获奖等级

国家级

省级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一等奖

1200

800

750

500

二等奖

900

600

450

300

三等奖

600

400

300

200

(六)体育优胜奖: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视比赛的级别、规模、获奖等级等具体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名次者除外)

获奖级别

获奖名次

国家级

省级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第一名

1200

800

750

500

第二名

1050

700

600

400

第三名

900

600

450

300

第四名

750

500

300

200

第五名

600

400

150

100

第六名

450

300

150

100

第七名

300

200

150

100

第八名

150

100

150

100

(七)通讯报道奖:在国家、省、地市级报刊上发表反映我院各方面工作成绩的通讯报道,每篇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八)有关说明

1.按照《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成果奖励办法》(院教字[2021]3号)文件要求已给予奖励的项目,或者其他形式获得学院相应奖励的项目,此处不再重复奖励。

2.体育优胜奖、文艺优胜奖和知识、技能竞赛奖申请评选时必须有相应级别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或证书。

3.同一项目,按评奖标准的最高奖励额度一次性评定,不重复评选奖励。

4.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经个人申请、各系审核并组织申报,学生处复核,形成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5.参加非官方组织的各项比赛,获奖规格按照降级对待。

第八条 各奖项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单项奖学金一般每年4、5月份评选,其他奖项每年9、10月份评选。












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冀教财〔2017〕1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河北省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及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及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本学年学习成绩考试课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在本专业排名前10%,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五)综合测评为本专业前10%的学生;

(六)创新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可放宽到30%以内,具体情况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学生其他突出表现情况。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每年9月,河北省教育厅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学院,学生处根据各系情况统筹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奖学金个人申请;

(二)各系成立由系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级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确定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并将评审结果在系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无异议后报院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报送材料包括:学生申请表、获奖证书、本人及本专业成绩单、本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单及无违法乱纪证明等材料;

(四)全院评审。由院级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条件进行初审;

(五)院级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名单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获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评选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按上级文件要求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8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院学字〔2018〕35号)同时废止。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执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三全育人教育理念,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优良学风、校风、班风,加强班级建设,培养学生集体观念,共同创造一个朝气蓬勃、团结奋进、勤奋学习的班集体,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素质教育,促进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使创建先进班集体活动更加有利于班级建设,促进学风建设。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人才是开展创优活动的根本目的。在创优活动中,要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的,围绕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突出学风建设。在创优活动中,要始终以学风建设为重点。引导学生增强成材意识,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勤奋踏实、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风气。

(三)发挥集体作用。班集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基本单位,也是创优活动的主体所在。创优活动要进一步发挥学生班集体的作用,在学生班级中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局面。

(四)教师积极参与。创优活动要深入开展,需要全体教师共同努力。在创优过程中,全体教师要积极参与,使教风、学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政治先进。班级成员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政治意识强,积极开展多种形式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全班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四条 学风优良。班级学风严谨,积极开展学风建设主题班会。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有明显的学习效果。认真对待每一个学习环节,做到上课无迟到早退、无旷课、无扰乱课堂秩序行为。班级全体学生及格率在90%以上(班级学生及格率=班级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学生人数/班级总人数),英语应用能力、计算机技能及专业资格认证通过率较高,任课老师反应课堂秩序良好。

第五条 文明友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班同学注重文明建设和个人品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宿舍”活动,本学年内,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没有不合格的宿舍。

第六条 管理有效。自觉遵守法规法纪、校规校纪,本学年班级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缴费率达98%以上。

第七条 活动积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在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与,取得优异成绩,班级及其成员获奖率较高。积极组织同学参加体育锻炼,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本班级体育达标率较高。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处根据各系二、三年级班级数量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各系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名额下发各系;

(二)各系成立先进班集体评选小组(由系领导、各班主任组成),以各班学年度综合表现为依据,根据评选条件,按上述比例要求,由评选小组初步确定本系先进班集体,并在全系公示两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院级评审委员会根据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获奖名单;

(四)院级评审委员会对初审获奖名单在全院公示2天;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确定最终获奖班级。

第九条 奖励办法

(一)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院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并颁发奖金200元,连续两次被评为先进班集体,颁发奖金300元,本奖金须作为班级活动经费,不得它用。

(二)被评为院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方有资格参评省级先进班集体。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8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办法》同时废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职全日制教育的学生。其他教育类型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分设有处分期限,原则上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解除处分按照学院《学生处分解除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伪造情节者;

(二)对举证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三)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者;

(四)违反本规定两条以上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写、张贴散布非法宣传品;利用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言论、淫秽制品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煽动非法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游行,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非法组织各种集会、沙龙,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后,视其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集会的组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非法收取会费或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冲击学院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院领导及教职工,情节严重,造成后果,对其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摔、砸、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起哄、喧哗、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抢劫、勒索、冒领、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未遂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盗窃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3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窝赃、销赃者及协同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者协会会费归为己有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有偷窃、抢劫、勒索、诈骗行为,受到处分后,再次作案者,给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纪者在受审查过程中,拒不交代作案事实或采用恶劣手段销毁证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主动交代作案事实或通过思想工作交代了以前所犯错误,有立功表现者可在以上条款规定标准上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凡有赌博、酗酒滋事、吸毒、贩毒行为者,一经发现,视其情节、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参加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理过的,再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制作、出租、出售格调低下,内容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带、计算机光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隐匿、散布淫秽言论或传看淫秽书画、录像、电子出版物,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及《校园文明公约》,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举止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有故意无视他人身心健康行为举止(吸烟等)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引起打架责任者:因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但未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均需依法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参与起哄,导致打架事态激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纠纷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6学时计。旷课学生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学时及以上者,或者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学时及以上者,或者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内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归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连续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违纪、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3.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对考试考核中作弊者(除按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处理外),按下列办法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考试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或者传、接与考核内容有关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或使用通讯设备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未经允许,强行将试卷、答案、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年内,在考试考核中有两次(含)以上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确属作弊,被主、监考教师发现指出后,拒不承认错误,影响考场纪律者或因作弊被发现,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3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多次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行为,可参照此条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条 违章用电或破坏学院的公共设施,造成一定影响者:

(一)损坏学院的电源线、广播线、实验仪器设备、教室及宿舍公共设施等,除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教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在经济上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乱写、乱贴、乱画或向室内掷球、踢脚印)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线、私用电炉、电热器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严重火灾等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损坏学院公共消防设施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赔偿损坏的公共消防设施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违纪,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或侵入他人计算机或网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者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的文件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伪造、多领、转借证件,伪造证明,欺骗组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冒领他人包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内举办宗教活动的组织、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学生住宿违纪的处理见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负责审批,各系应成立学生处分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提出学生处分建议,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以学院名义行文;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负责提出,各系应成立学生处分领导小组,负责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提出学生处分建议,报送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经主管院级领导同意,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以学院名义行文。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调查取证。辅导员结合相关部门、教师、学生等反馈的证据材料、证人证明等与当事人(含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对证据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告知学生本人或其家长。

(二)告知申辩。辅导员以《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学生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于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不因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学生在收到《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5日内可向系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材料收集上报。辅导员在网上办事大厅“违纪处分”模块进行违纪登记,收集的证据材料连同《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照片需作为附件形式上传(纸质版的由辅导员留存),并线上提交。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认定;重大违纪(刑事案件)主要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认定,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到学生所在系;考试违纪、作弊主要由教务处负责调查、认定,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到学生所在系;学生公寓违纪主要由学生处负责调查、认定,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到学生所在系。

(四)系内领导审核。系内领导对辅导员提交的处分登记情况进行审核,主要负责审核处分的事实、依据、陈述申辩过程等,并线上提交。

(五)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对各系上报的违纪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于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审核后以学院名义发文生成处分决定,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学生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以学院名义发文生成处分决定。

(六)处分下达、申诉。处分决定生成后,学生处下达《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纸质版,一式两份)至各系,各系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告知家长,告知其享有申诉权利,并告知其申诉期限、方式等,学生本人(或委托人)在《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回执单签字确认,《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上联交学生本人,下联回执单系内留存。《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存入档案)》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相应位置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内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或将文书拍照发给受送达人常用的微信、qq、短信等,确保信息已成功接收,截图留证,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物流公司确定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2022年8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院学字〔2018〕3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处分解除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因各种违纪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第二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需经过为6个月考核期,才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需经过为8个月考核期,才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需经过为10个月考核期,才可申请解除处分;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处分之日起,需经过为12个月考核期,才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经教育能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

(二)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各方面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发生;

(三)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在班级学风建设、宿舍文明建设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四)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考核期内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或提升20%及以上的;

(五)在院级及以上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处分期执行一半后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获得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在省级正式以上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三)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媒体 、用人单位及政府机关等表彰的;

(四)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较高荣誉获得学院表彰的;

(五)参军入伍及毕业就业到西藏、新疆或支边工作。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程序

第五条 由学生本人向系部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申请表中应写明受处分类别和原因、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考察期间的实际表现等。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学生处分考察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通过组织班级学生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对学生考察期内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较全面的了解,形成班主任意见,并将学生《申请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整理后在网上办事大厅“违纪处分解除”模块进行提交

第七条 经学生处审核后,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解除报主管院领导审定,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经批准,以学院文件的形式下发。

第八条 解除处分决定公布后,学生处负责将《解除处分决定书》送交各系。各系告知学生本人,并将《解除处分决定书》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因处分和解除处分事关学生的重大权益,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程序,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搞好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81日起执行,原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学号


系别


年级专业班级


处分类型


处分文号


处分日期


(详细说明受处分的时间、原因、受处分类型、对所受处分的认识及考核期间的实际表现)






                                     学生本人签字(手签):  

                                                         

民主

评议

全班学生数


同意票(占有率)


反对票(占有率)


弃权票(占有率)


辅导员

意见

(通过组织班级学生座谈会开展民主评议对学生考察期内各方面的表现进行较全面的了解,形成班主任意见)




          辅导员签字:

                                           

系部

意见

依据《解除学生处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条第款之规定,经我系研究,该生达到解除处分的条件。



系部领导签字(系部公章):  

                                             



上一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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